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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8-1 01:47:54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       打开报纸或电视,我们会发现身边每一天都有死亡,仿佛死亡的阴影随时都紧紧缀在我们身后。文明的人类痛恨战争,厌恶暴力和犯罪,谁也不想活在生命随时受到威胁的恐惧之中。当人们彼此关爱、不相危害时,我们的心中会充满祥和及安全感。生存是人最基本的权力,幸福、健康、长寿是现代人普遍追求的理想人生。当我们尽情享受天伦之乐时,谁又敢想象自己尚未出生前就被人“堕”掉呢?
  我国的现行法律虽没有保障胎儿的生存权,但在我国继承法中,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财产继承权。这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法律形式肯定了胎儿的生命权和法律地位。
  科学发展到今天,人类虽然能上天入地,却不能完整理解一个胎儿应有的人格尊严。而佛教早在两千多年前对此就有了独到的认识。佛教认为,一般人死后会进入中阴状态,处于这种状态的中阴身在七七四十九天之内要找到来生的投生处。处于死亡和再生状态之间的中阴身,虽然没有了生前的血肉躯体,但仍是一种微细的物质存在,并象生前一样具有神识、情感和认知能力。中阴身在投胎之前,会见到自己来世的生父生母。因为宿世业力的牵引,中阴身入住生母的受精卵,从而住胎转生。在母体子宫中,由于神识对色身的执取,胎儿各脏器和四肢渐渐发育成形,并在出生以后继续成长。在出生前后,胎儿始终都具备常人所有的神识、情感和认知能力,从来就是一个有完全人格的人。
  我们谁都不希望自己在再生之前被人伤害,所以自己也不应当随意堕胎,或劝人堕胎、方便他人堕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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