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伦理学与生活》试读:反对堕胎的理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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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2-22 10:53:4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        

关于人的生命何时开始的遗传学观点


如前所述,坚决的赞成生命观点接受遗传学关于人的生命何时开始、何时应得到如人命所享有的那般尊重的观点。依据这种观点,人命始于怀孕之时。这就是说,父体精子与母体卵子二者的染色体一结合就有了人,就必须得到犹如"他或她"已然出生般的尊重。这一观点的基础是:由于人的遗传结构一怀孕即已确立,并且一旦确立就"规划"了作为独特个体的创造物,所以自怀孕时起,人就存在了,并且作为人的生命必须受到尊重。这一观点还认为,如果我们真正关心保护和保存人的生命,那么,这就是我们所应持有的最安全的观点。因为人们对人命究竟何时开始--或者在宗教的意义上说,人何时有"灵魂"--意见不一,所以,通过自受孕时起就把受孕体作为人来尊重,我们就能确保对人命、特别是对无辜的胎内人命不做出不道德、不恭敬的行为。


生命尊严或生命价值的理由


前两章已经论述了有关生命尊严或价值的理由,但这一因素在堕胎争论上更加具有决定性意义,恰恰因为受孕体是无辜的,不能自卫以免于被杀。


生命尊严或价值的理由主张,每一个胎内的无辜婴儿(坚决的赞成生命观点的倡导者以该词或"人"取代"初胎"、"胎儿"或"受孕体"等词)都必须被视为人--自受孕之时起就享有人的一切权利的人。这里的关键词是"无辜(的)",有些坚决的赞成生命者可能承认为了自卫而杀人、死刑或战争是合乎道德的,因为它们所杀死的生命往往不是"无辜的"。这一理由认为,受孕体不仅有生存权利,而且其权利是绝对的。这就是说,它压倒一切可能与之相冲突的其他权利,诸如孕妇对于所孕育生命的发育进程的决定权,甚至当妊娠遇到某种麻烦时,孕妇在本人生命与受孕体生命之间的选择权。


多米诺理由


前两章已详细讨论过多米诺理由,但在赞成生命者看来,这一理由运用于堕胎问题时最有说服力。他们认为,近代史证明了多米诺理论的正确性,希特勒纳粹党所犯下的各次屠杀、大规模酷刑和种族灭绝的罪恶就是从堕胎合法化开始的。多米诺理由之适用于堕胎问题,如同适用于其他问题一样。赞成生命者用以证明其正确性的证据是:希特勒的暴行始自于将堕胎合法化。他们认为堕胎比其他任何行为都更容易导致多米诺后果,因为它不像杀死已出生婴儿或成人那样刺眼。由于妇女决然看不到自己的受孕体,因而容易忽视有关的人命。然而,多米诺理由接着认为,我们一旦忽视了任何形式的无辜人命(已出生的或未出生的),就会造成多米诺后果,由此只能导致全面彻底地忽视人的生命。


堕胎危及母亲的生命


反对堕胎的另一条理由认为,堕胎手术对母亲的健康、生命和以后的生育都是危险的。这些危险表现为医学和心理两个方面。


医学危险


医学危险的理由认为,堕胎要触及妇女阴道和子宫,这对妇女的身体、特别是对这两个部位就有某种危险性。为了具体了解有些什么危险,我们要简略地考察一下在妊娠不同阶段所采用的堕胎方法。


子宫抽引术 这种方法是在一根软管的一端装上软质器械构成吸除机(抽吸器),用来"抽吸"胎体及其附着物。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妊娠第12周以内的堕胎,但由于不需要使用尖利的刮器,它比扩张刮除术(D & C)有所改进。然而,仍有可能造成感染,不过子宫穿孔的可能性小得多了。这种方法已逐渐取代扩张刮除术,应用于大多数妊娠早期的堕胎手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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