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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亲也曾抓计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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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6-21 17:23:4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今天,我们对于杀害腹中胎儿的看法,受了另外一种观念的影响,就是落地三声才是人,只要落地不会哭,就不是人,把胎儿成功杀死在腹中就不是犯罪,这样的观念需要我们重新考量。而以上数起极端例子中,是把已经生下来的胎儿残酷伤害致死,则更是极端之残忍。

  面对计生工作中许多野蛮的做法,比如今年报道的山东某省差两天十个月的胎儿都打来的行为。我自己已故的父亲也是乡镇干部,有一次父亲带队到一个叫梅林的村里去抓计生,一户人家的孩子怀孕5个月了,但是属于计划外生育,他们就要对这一家执行强制堕胎,那一家人情急之下,喝农药自杀。据说那时候父亲急了,说:“快组织抢救,不然要出人命的。”

  父亲本来是厚道的人,心中很有恻隐之心。但是他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身不由已。相信他事后也为此非常后悔。我这个作为儿女的也为了父亲生前的作法感到惭愧,并需要忏悔。

  我想到,那个绝望的父母或者爷爷、奶奶,看到自己怀孕5个月的骨肉要被打下来时是何等的绝望。所以他(她)的喝农药自杀绝不是一般的以死要要挟,而是真正的绝望,和对胎儿要被“流产”的痛苦。

  由此,需要提出一个问题,就是在计生工作中,强行把差两天出生的婴儿、把七个月、八个月的婴儿打下来是我们政府的政策允许的吗?腹中的胎儿有没有不可侵犯的权利?这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上有没有界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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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4-6-21 17:24:32 | 只看该作者
不仅仅是快出生的小生命要保护,从受精卵形成的那一刻起,我们就要保护,因为已经是生命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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